
“不满12岁就像一张免费卡,我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,”李先生说。一位网友透露,她7个月大的男婴被两名12岁以下的女孩杀害,他贴出了“不予报案的通知”。 11月6日,广西一网友爆料称其儿子被两名不满12岁的女孩杀害,引发关注。该网友悲痛地说:“我儿子被杀了。”图为警方下发的杯意见通知书。广西副市某县刑侦大队2024年8月13日出具的《鉴定意见通知书》显示,鉴定人小李符合因胸部钝性外力造成心脏压塞,造成心脏破坏而死亡。图为警方出具的不立案通知书。同日,县公安局下发的《不予报案通知书》透露:你于2024年7月22日建议得知小李是故意受伤的。我局经调查认为,犯罪嫌疑人李某攀(9岁)、岑某某(11岁)均未满十二周岁,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故决定不予立案。该网友还发布了一段监控视频,显示两名女孩于2024年7月21日下午5点左右进入其家院子。当事人回应称,两名女孩被留在同村,带着孩子。事发十分钟后,家长才得知。 2025年11月7日,《华商报》记者联系上涉事网友李先生。他说,他出生于1997年,是广西百色市一个县的一个村中村的人。 2024年1月1日,儿子小李出生。 “他被杀时只有7个月大。”李先生称,杀死小李的人是经常在家里玩耍的邻居的儿子。他不知道他们的动机。 “这两个女孩分别是 9 岁和 11 岁。整个过程大约十分钟,小李的妈妈最先发现了小李出事。“事发后十分钟左右,两个女孩离开时他才发现。”“小李在家睡觉,被两个人扔在地上踩死。”李先生说,被发现时,小李就已经死了。“从家到县城大约半小时车程。”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,小李被宣告死亡。”监控视频拍到两名女孩进入自家院子。女孩称,两名女孩是受父母委托照顾孩子的。大家都认为被告人李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。根据县法院2024年12月23日发布的《民事判决书》,李先生要求李盼盼、岑某承担连带责任。小李造成的损害。其监护人将对两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。女孩岑某某及其监护人辩称,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应该比较合适。李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,因为他将孩子托付给两个女孩照顾。李有一个坏习惯,偶尔会打孩子。李先生听到孩子哭声,没有出来观看,承担了此次事故的责任。李盼盼、岑某某对孩子的哭闹感到厌恶,遂实施犯罪行为。李先生的重大过失导致了此次违法行为,他必须承担90%的责任。李某攀及其监护人辩称,李某攀的行为是在机构下进行的,不应当受理。承担违规行为的责任。小李的死亡与李某盘的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疑问,李先生应承担不好的责任无法证明的后果。造成小李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岑某的暴力踩踏以及死者家属急救不当。因此,李盼盼的赔偿责任应低于10%。民事判决:两女孩从高处抱住、摔倒、踩踏婴儿。法院判令未成年监护人赔偿90万余元。 《民事判决书》显示,小李出生于2024年1月1日,岑某、李攀经常去李先生家玩。 2024年7月21日下午5点左右,两人到李先生家玩耍,将小李从卧室带到客厅和家门口,意图殴打小李,让小李尖叫。期间,两个女孩对小丽进行殴打、捏捏,下午5点17分后,她们将小丽交给父母后离开。随后,李先生的家人发现了异常情况,将小李送往医院。当晚,小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自从岑某、李攀均未满12周岁,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。李先生的家人被医院诊断为双侧神经性耳聋,建议佩戴助听器。她的家人在警方的采访笔录中称,岑和李攀带小丽出去后,他们听到小丽大声哭泣,但他们没有出去调查。 8月26日,到医院检查检查发现,李先生的家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。法院认为,李盼盼、岑某共同实施高处抱小丽、踩踏小丽等行为,造成小丽失明,两人负有同等责任。李先生共带回损失905977元。判决李盼盼、岑某某的监护人承担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安慰费、医疗费、因小李违法造成死亡等。李盼盼和岑某某共同做出了从高处抱住小丽、踩踏小丽等行为。他们陷入了僵局。家属:我没办法跟他们追刑事责任,民事索赔也很难。李先生称,家人于7月22日上午报警,但警方表示无法立案追究责任。他苦笑道:“不满12岁,就像一张免死卡,我们对他们无能为力。”李先生表示,因为无法逃避刑事责任,所以他正在维护自己的权利。 “两个女孩的家属各出了5万元的丧葬费,当地政府给了我3万元的司法救助……刑事责任无法追究,申请矫正也无果,只能追究民事责任。”李先生说:“法院判令两家人给我赔偿90万元,但对方只说没钱……案发已经一年了,不知道如何维权。”11月7日,华商报记者联系当地派出所,工作人员表示,李先生一家的案件是2024年办理的。李先生在网上举报,主要是因为法院的判决,判决拖延后,无法执行。” 11月6日,我警在网上注意到他的声音,并上前谈话。具体案件正在县刑大队处理中。”对此,县刑侦大队表示,采取纠正措施需要专人应对。当天,该镇当地政府一名工作人员表示,他正在处理此事,不会接受媒体采访。县法院局工作人员表示,正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,但目前还没有任何进展。耶尔斯表示,一旦发生悲剧,家属可以寻求民事赔偿,并申请对涉事未成年人进行矫正。北京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曾表示,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司法考虑是遵循“教育为主、处罚为辅”的原则。这一原则主要基于立法假设,即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智力发育不成熟,不具备充分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,不能真正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质和法律后果。胡雷强调,当家长遇到这样的悲剧时,维权的主要法律途径是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此外,对于轻微案件,家庭成员必须申请特殊矫正教育化。根据《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的相关规定,对于有严重社会危险行为,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无需承担责任的未成年人,经特殊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,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正教育。本案中,两名女孩的行为性质轻浮,后果严重,完全符合法律条件。家属有权向县公安局申请对本次矫正教育程序启动审查。如果在履行完所有执行程序后仍无法获得赔偿,且家属有困难的,家属可以向当地法院和政府申请司法救济。胡雷表示,如果赔偿无法解决民事判决作出后,家属应当先向局执行局申请依法执行。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检查、冻结、移走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、限制高消费等措施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,情节严重的,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决定罪,其家属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当用尽执行手段仍无法获得赔偿且家属遇到困难时,家属可以继续向法院或当地政府申请司法救济。同时,家属必须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,可以立即请求法院继续执行。一旦发现新的财产迹象,立即执行。司法部门认为,严重未成年犯不能“放过”,需要强化惩教教育的有效性和强制力。胡雷表示,司法界乃至社会各界始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深入反思和讨论。近年来的一个重要立法趋势是提高刑事责任制度的时效性。例如,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有条件地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固定为十二周岁。它反映了法律对社会现实关切的回应。当前讨论的焦点强调年轻重犯不能“放过”。关键在于如何强化矫正教育的有效性和义务性,提高职业学校的招生程序和教育效果。与此同时,司法机关还探讨如何进一步强化监护人法律责任,推动构建家庭、学校、社会、政府多元包容的预防矫治体系,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抚养。安全与社会和公众之间的平衡。记者 张鹏康 经济日报大丰报编辑 李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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